營業規章
第一章 營業項目
於用戶首次申請本公司服務時,按所申請項目之設定費率一次計收;惟若用戶因故取消或中斷後重新申請使用時,需再次計收。費率表請詳附註。
二、「系統使用費」ˉ
於用戶使用本公司服務期間,按連線地區、連線耗時用量、專線連線速率頻寬或租用設備用途、資源用量等對應費率定期計收。費率表請詳附註。
三、「客戶服務費」ˉ
於用戶採用本公司提供之各項加值產品方案或技術服務(如網頁設計、實體主機建置與虛擬主機租用等)時,按實際設備暨服務內容一次計收。本費用額度 以經用戶簽署之本公司報價或合約內容為準。
第三章 收費方式
二、 國內電路傳輸速率一、五四四、OOO比次(含)以上者,每滿一小時扣減一日應付租費之十二分之一,未滿一小時者,不予扣減。
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察覺或接到用戶通知之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本公司得視業務性質或配合用戶特殊需要另訂扣減標準。
第五章 用戶義務
二、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依據相關法令規定,或經行政院或交通部以正式公文核准查詢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構為緊急救助所為之查詢。
- 第 一 條批發轉售:本公司與國內固網業者合作,代為申請並將承租的頻寬售予用戶.
- 第 二 條頻寬轉售服務(Bandwidth Resale Service):本公司所營運之頻寬轉售服務,即為純粹的切割頻寬轉售業務,直接面對的是用戶(EndUser),將國外承租到的T1or E1頻寬用PacketSwitchsd Technology切割成小頻寬後分租給其他用戶
- 第 三 條本公司服務費用包括「系統設定費」、「系統使用費」與「客戶服務費」等。
於用戶首次申請本公司服務時,按所申請項目之設定費率一次計收;惟若用戶因故取消或中斷後重新申請使用時,需再次計收。費率表請詳附註。
二、「系統使用費」ˉ
於用戶使用本公司服務期間,按連線地區、連線耗時用量、專線連線速率頻寬或租用設備用途、資源用量等對應費率定期計收。費率表請詳附註。
三、「客戶服務費」ˉ
於用戶採用本公司提供之各項加值產品方案或技術服務(如網頁設計、實體主機建置與虛擬主機租用等)時,按實際設備暨服務內容一次計收。本費用額度 以經用戶簽署之本公司報價或合約內容為準。
- 第 四 條用戶應自行支付使用所需之電信電路裝設費、移機費、通話費與月租費暨網域名稱註冊費、年費等相關費用,或委託本公司代繳後全額支付予本公司。
- 第 五 條用戶租用本業務應繳之費用項目及收費標準,本公司應載明於申請書表之內。費率如有調整時,按新費率計收。本公司應按照主管機關核定之資費收費。如有變更時亦同。
第三章 收費方式
- 第 六 條用戶應依本公司公告之服務費率與本公司繳費通知定期繳交各項費用。用戶應於收到本公司繳費通知後十五日內,以現金或郵寄劃線支票(兌現日期不得逾發票日期三十日)或電匯劃撥等方式支付相關費用予本公司。但預繳服務費用者不在此限。
- 第 七 條用戶於使用期間變更服務範圍與內容時,應於申請受理後依公告費率補退各項服務費用差額。
- 第 八 條本公司及用戶應履行服務約定條款,用戶應按申請使用之服務費率與本公司通知之金額、期限給付相關費用;如逾期未繳,本公司有權經書面通知後逕行終止服務,所衍生之法律責任暨損失概由用戶自行負擔。
- 第 九 條本公司用戶於私有網路系統架構變動或聯絡住址、電話變更時,應主動通知本公司,以維護用戶使用權益。
- 第 十 條應用戶需求,本公司提供用戶代辦網際網路網域名稱註冊、代管網域名稱主機等服務,網域名稱所有權歸屬於用戶。
- 第 十一 條應用戶需求,本公司提供用戶網路運作所需之位址,惟位址資源所有權歸屬於本公司,本公司有權動態指配位址服務用戶,用戶應於終止服務時歸還全數位址資源予本公司。
- 第 十二 條本公司與用戶均應妥善管理維護自有之網路連線與主機等設備。倘因本公司網路設備故障,導致用戶無法使用本公司網路服務時,用戶得依合約申請辦理減收當月服務費用,惟故障原因非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 第 十三 條用戶租用本業務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阻斷者,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電路阻斷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察覺或接到用戶通知之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 第 十四 條用戶租用本業務,倘因本公司通信網路或系統設備發生故障而全部阻斷不通,本公司未於二十四小時內修復,其租費之扣減按下列規定辦理。但最多以扣減當月份應繳租費為限。
二、 國內電路傳輸速率一、五四四、OOO比次(含)以上者,每滿一小時扣減一日應付租費之十二分之一,未滿一小時者,不予扣減。
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察覺或接到用戶通知之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本公司得視業務性質或配合用戶特殊需要另訂扣減標準。
第五章 用戶義務
- 第 十五 條本公司僅提供網路連線、主機儲存空間等租賃服務,用戶應自行承擔因網路連線與主機使用所衍生之一切法律責任。本公司對於用戶在網路上取得、刊載、使用各類訊息資料之合法性不負任何責任。
- 第 十六 條用戶應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電信法規暨本公司用戶使用規則等相關規定,並自行承擔使用網路所衍生之一切法律責任。
- 第 十七 條用戶應遵守國際通訊網路使用規則與慣例,嚴禁非法侵入、破壞網路上任何系統之行為,以維護網際網路上所有用戶之權益。
- 第 十八 條用戶因故擬停用本公司網路服務時,應依合約或用戶約定條款提前通知本公司以辦理結款暨系統設定變更等事宜,用戶不得以未及時通知辦理停用或其他任何理由拒付任何網路服務費用。預繳服務費用者因故擬停用本公司網際網路服務時概不受理退費。
- 第 十九 條本公司與用戶簽訂長期服務合約時,用戶得享有特別優惠服務與費率,合約自簽署日起生效,合約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得另行議訂簽署續約。合約期限內雙方均得以書面通知對方中止合約,並於完成結款暨系統設定變更後生效。
- 第 二十 條本公司如因情勢變更,必要時得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業務之經營,用戶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但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六個月報請交通部核准,並於三個月前公告或通知用戶。
- 第 二十一 條用戶於使用網路資源時,應遵循國際電信網路規則慣例、我國相關電信法規與本公司網路用戶約定條款,否則本公司有權於書面制止後暫停或終止該項服務。
- 第 二十二 條用戶申請各項電信業務所填列之資料,本公司應妥為保管並得於業務所需範圍內使用。有下列情形並以正式公文查詢時,本公司得將用戶申請各項電信業務所填列之資料提供之:
二、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依據相關法令規定,或經行政院或交通部以正式公文核准查詢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構為緊急救助所為之查詢。
- 第 二十三 條本公司保留暫停或拒絕提供網路服務予有不良使用紀錄用戶之權利。
- 第 二十四 條公司與用戶因本規章與服務涉訟時,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第 二十五 條用戶對本公司如有異議者,得於上班時間內向本公司申訴,申訴電話為(02)27270809;或於任何時間,以電子郵件方式向本公司申訴,本公司申訴電子郵件位址為[email protected]。本公司將於七日內回覆申請人。